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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凡参加2010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学业考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安排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4月底前
  
  体育(体育与健身)
  
  5月底前
  
  理化实验操作技能
  
  5月29日
  
  (星期六)
  
  上午8:30-9:40
  
  思想品德(开卷)(本市应届毕业生)
  
  6月19日
  
  (星期六)
  
  上午8:30-10:10
  
  语文
  
  下午2:00-3:40
  
  物理、化学
  
  6月20日
  
  (星期日)
  
  上午8:30-10:15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下午2:00-3:40
  
  数学
  
  下午4:00-5:10
  
  思想品德(开卷)
  
  (往届毕、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五、考务工作
  
  (一)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组织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及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考生如果对本人网上评卷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两日内,到报考的区(县)中招办申请成绩复核,由区(县)中招办统一报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成绩复核主要核查成绩处理环节有无差错,不重新评卷,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复核结果由区(县)中招办通知考生。市教育考试院不接受个别考生成绩复核的申请。
  
  六、录取工作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录取”,含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荐生、自荐生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专业以及中职校的推荐生、自荐生录取;第二批次为“统一录取”,即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分为四类:(1)“零志愿”录取;(2)“名额分配”录取;(3)1-15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4)征求志愿录取(普通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按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一)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初中学校推荐生计划为30%(其中二分之一的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提前录取”的条件,可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3)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2010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推荐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推荐表》),产生推荐生人选。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具有2010年中考报考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2010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自荐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自荐表》),经班主任签字后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校长同意后实行自荐。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市、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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