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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学校将本校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连同《推荐表》和《自荐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招生录取志愿。
  
  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com.cn或http://www.shmeea.edu.cn下载或到报考区(县)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并将该表送交报考区(县)中招办审定。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招生录取志愿。
  
  报考高中学校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类别的2个志愿。
  
  (4)提前招生录取工作的投档和预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招生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推荐生预录取应遵循以下规则: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可在有招生余额的学校选择填报1个征求志愿(网上填报)。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批次。
  
  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后,考生可向填报志愿的学校投递个人材料;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自荐生预录取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考生须承诺不得重复签约,一旦发现有重复签约现象,则取消该生预录取资格;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自荐生数不得大于自荐生计划数。
  
  (5)被提前招生学校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预录取学生的考试成绩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程序。
  
  2.中职校“提前录取”工作要求。
  
  (1)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录取”推荐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提前录取”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被推荐进入中职校的考生可填写《2010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2)其他中职校“提前录取”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详细情况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本市中职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考院中招〔2010〕2号)。
  
  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招办和学校要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县)的“提前录取”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县)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招生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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