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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推进农村五保集中供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加快以敬老院为主的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预算,改善农村五保的工作条件,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进入良性发展状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为新旧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敬老院至少要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与集中供养人员1:10的比例配备,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社会聘用人员或安排乡镇富余人员。所需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应列入县、乡财政预算,按集中供养五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安排,县、乡两级的分担比例由县级政府确定后落实。近年来新建、改扩建的敬老院要发挥好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原有农村敬老院的作用,花大力气改善条件,充实服务力量,提高供养水平。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努力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提高保障水平。 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作用,共同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政府全额补助。在医疗救助上给予五保对象更为优惠的政策,提高救助比例,并提供一定的门诊费用。乡镇卫生院要与农村敬老院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整体水平。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及五保供养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管理人员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按时足额拨付,确保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正常运转。 (二)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五保对象和五保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要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认助敬老院建设,认助五保对象生活供养,努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督促管理,确保农村五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对于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未按程序审批、不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列支或挪用、挤占五保供养相关经费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于今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并抄送市民政局备案。本意见从2010年1月开始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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