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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及下属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建档案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的行政执法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附后)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整理产生,当本系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废、改、立情形时,执法依据依法予以调整。 本次公告所依据的文件为: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执法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调整之三)的通知》(沪府法〔2009〕31号);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0年3月18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系统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5家) 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3、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 4、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5、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140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2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2、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定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的核发 7、开工放样复验 8、竣工规划验收 9、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含初审) 10、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11、居住区名称的审批 12、测绘资质审批(含初审) 13、公开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图(含书刊地图插页、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批 14、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审批 15、在本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16、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17、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资料审批 18、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 19、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 20、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审查 21、对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审查 22、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 23、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预审) 24、对建设用地申请的审查 25、对临时使用土地的许可 26、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的许可 27、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的许可 28、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丙级资质的许可 29、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核发 30、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核发 31、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年检 32、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2、专业出版社从事地图出版业务的审核 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确认审批 (三)行政处罚事项(76项) 1、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2、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3、对无证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4、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5、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6、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7、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8、对不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处罚 9、对未申请施工放样复验的处罚 10、对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设计造成违法建设的处罚 11、对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处罚 12、对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13、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14、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15、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16、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17、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8、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9、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20、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21、对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22、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23、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4、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