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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司便函调控[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关于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粳稻)竞价销售(定向方式)交易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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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服务。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中储粮总公司与农发行结清贷款。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整精米率等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单位)《关于印发200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7]24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6.7.2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14.5%、杂质1%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即实际水分低于12%(不含)的,不再继续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农发行进行贷款结算。如有净盈余,按月上缴中央财政;如有净亏损,在还贷次月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如中储粮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上缴盈余,因此产生的利息,由中储粮总公司自行负担。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买受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四十条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的50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通知中储粮总公司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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