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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司便函调控[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关于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粳稻)竞价销售(定向方式)交易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
  
  (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通知中储粮总公司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储粮总公司拨付货款的,中央财政将从应付卖方手续费中扣除应划拨货款超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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