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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政策措施 (一)设立扶持新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2010年到2012年,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加大对新信息研发和建设等环节的资金扶持,努力促进新信息产业加快发展。 (二)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性能计算机与服务器、大规模集成电路、传感器与RFID、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与网络等新信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用于支持新信息的推广应用,用于省级以上新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和新信息示范项目的建设以及新信息前沿技术的研发。 (三)实施“新信息”示范工程,对列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对具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的重大工程、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 (四)对“新信息”创新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的省级以上新信息技术创新平台,对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新信息创新技术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信息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列入国家新信息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新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价方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对示范性广、带动力强、效益好的新信息产业项目进行择优扶持。 五、其他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新信息产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新信息产业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特别是对重大新信息产业示范项目要保证信贷资金支持;对新信息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 (三)放宽相关产业的准入。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参与新信息产业,推动新信息产业链的发展完善。凡新办新信息相关产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四)大力培养新信息产业人才。积极构建新型的新信息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省属高等院校要加强新信息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新信息产业技术开发和应用人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从事新信息产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及时更新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加强新信息产业人才交流工作,把新信息人才纳入省重点引进人才目录,引进一批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新信息产业人才。 去年以来,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鲁政发〔2009〕4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关于促进射频识别(RFID)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关于促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28号),转发了省经贸委等部门《山东省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关于促进平板显示产业发展及彩电工业转型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4号),各地、各部门要把这些政策结合起来,联系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全省新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