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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四)检验结果的处置 承担单位完成检验后应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到被抽检单位。对不合格产品,应以特快专递将检验报告发送到被检单位,在经营或使用企业(户)抽样的产品还应同时通知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送达并保留相关凭证。承担单位在发送检测报告的同时,应告知异议处理程序。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动物尿液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担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需复检的,应与申请方共同确认留存样品的有效性后实施复检。微生物指标不接受复检。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发送给所在省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上报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和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省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二)承担单位应协助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合格企业和产品。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三)在饲料经营和使用环节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属其他省饲料企业生产的,还应同时向生产企业所在省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发送检验报告。 (四)省级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外省饲料监测机构发送的不合格饲料产品检验报告后,应依法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同时对该企业和产品进行跟踪监测。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客观。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监测结果分析和总结。 (三)承担单位应在监测计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结果汇总单位,同时抄报饲料监测工作小组。 (四)监测结果汇总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按监测要求汇总、分析数据,及时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同时抄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五)饲料监测工作小组应组织专家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监测工作小组还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调研,及时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有承担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以及检验能力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饲料监测任务。 (七)饲料监测领导小组应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饲料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有偿活动,不得向企业颁发饲料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检测结果和被检单位信息只能由任务下达部门发布。 (四) 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承担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监测汇总单位报告,监测汇总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饲料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