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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推荐评选工作的要求。 1.各地推荐的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人选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超过总数的35%,其中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超过20%,司局级(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2%,即不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10%。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农民工不低于6%,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2.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坚持原则,不搞照顾。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 3.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凡不按规定的政策、程序、时间上报推荐方案的,不予受理,收回所分配名额,调剂其他市或单位。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凡推荐企业负责人的,不得超过1人,并须再推荐1名预备人选,以备递补。预备人选应推荐企业一线工人或其他人员,不得推荐县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 五、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推荐。事业单位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同等对待,即推荐的事业单位县处级干部和党政机关县处级干部合并计算,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20%。在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挂职的干部,按其原工作单位的职务推荐。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其负责人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二)关于企业职工的推荐。企业职工包括企业一线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其他职工。企业一线工人是指企业中车间主任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已成为企业负责人的下岗创业人员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包括科研单位在内的事业单位均按企业对待,上述单位的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和经营机构中的中管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关于农民的推荐。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范围是其户籍在农村且有承包土地的农民(牧民、渔民)、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其中,农民工为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既包括跨省市外来务工人员,也包括在本地区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农村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能作为农民推荐。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乡镇企业负责人的和已成为企业负责人的农民工,均按乡镇企业负责人推荐。 (四)实行属地推荐。除高法、高检系统和军队直属单位外,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含中央企业)推荐人选,由其所在市及省负责推荐,全国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统一征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 (五)关于推荐人选的荣誉基础。推荐人选一般应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六、特邀代表的产生全国筹委会特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英模代表、历届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参加表彰大会,今年分配我省特邀代表名额4个。鉴于人数较少,不再向下分配,由省推荐评选委员会根据条件直接提出人选,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后,上报全国筹委会办公室批准。 七、宣传报道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政府一定高度重视。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地要推荐1-2名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重点宣传对象,省里将从中选出部分上报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