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考[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10年度)》的通知

[接上页]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10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十一、报考人员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考人员领取或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或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
  
  免试申请表(2010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技术职称
  
  职称评定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 请
  
  免试科目
  
  (画√)
  
  审计
  
  财务成本管理
  
  经济法
  
  会计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税法
  
  申请人应当对上述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名确认。
  
  签名: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
  
  单位人事
  
  主管部门
  
  对技术职称
  
  的 确 认
  
   签 章
  
  年 月 日
  
  地、市
  
  考办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省级地方
  
  考办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