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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10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十一、报考人员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考人员领取或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或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 免试申请表(2010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技术职称 职称评定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 请 免试科目 (画√) 审计 财务成本管理 经济法 会计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税法 申请人应当对上述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名确认。 签名: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 单位人事 主管部门 对技术职称 的 确 认 签 章 年 月 日 地、市 考办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省级地方 考办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