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来,我省各市和47个县(市)相继开展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正在向乡镇延伸,长效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日益成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深化和拓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依法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域范围。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各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要统一调整为城乡规划区。其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范围,调整为城市和镇规划区。 (二)继续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在统一行政执法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统一规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等方式,逐步在镇一级配备城市管理行政力量,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已经在镇一级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市、县,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科学界定行政执法种类和范围的前提下,依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统一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解决“看得见、管不着”与“管得着、看不见”的矛盾,破解基层行政执法难题。 (三)拓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域和权限范围。各市、县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行政执法需要,在已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增加或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种类和行政执法范围的,或者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城市管理领域向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拓展的,应按照《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位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合肥经济圈等区域的市、县政府,可以在统一执法标准、开展执法协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促进区域经济更好发展。 二、大力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树立服务型城管理念,把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贯穿到城市管理全过程,在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城市环境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同时,要充分照顾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尽可能为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推动城市文明和谐发展。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关系、严格执法和服务群众的关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发展相对不足与城市公众社会需求日益增长的关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与整个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发展的关系,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帮助服务为主、以批评劝诫为主,做到纠错有理、执法有情、处罚有度,体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人本执法。 (五)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培训考试合格,申领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主动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培训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资格审查。要全面清理整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法律培训和作风建设,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者、城市文明执法的执行者、社会公众信得过的服务者”,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