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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办[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四)命题原则
  
  2010年中考命题继续体现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功能,兼顾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选拔性要求,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在全面检查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重视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反映课程标准中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各学科命题的具体原则和要求见《2010年安徽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纲要》。
  
  (五)阅卷
  
  中考阅卷工作仍由各市教育局组织,各级教研部门具体实施。各地应加强对本地中考阅卷工作的总结和试卷分析,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教科院提交试卷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1.各市教育局应认真组织好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着力建立服务考生、方便中职学校的工作机制,努力增加职业教育的招生量,促进普、职教育协调发展。
  
  2.建立健全中职学校招生的二次报名和补充录取制度。对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应积极引导他们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在优先录取今年参加中考考生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将中职招生对象延伸到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和返乡农民工。
  
  3.继续坚持中职招生“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鼓励中职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并允许中专学校在招生中根据自己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上浮三年制中专招生计划、自主调整中专招生专业或按专业大类招生。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尤其是要加强省属中专与薄弱中职学校之间的合作。支持各市打破区域界限,有组织地与经济发达市的中职学校开展合作,拓展初中毕业生升学渠道。
  
  4.五年制高职的录取由省里统一确定最低控制线,各市应严格按控制线执行,凡低于控制线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不予办理五年制高职新生录取审批手续。考试成绩用等级呈现并用于录取的,各市录取时应依据考生的原始分数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最低控制线及本地招生指标,确定考生录取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录取。
  
  (二)继续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中招工作中,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0年分解指标应达到学校招生计划的70%,具体分解因素和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制定。
  
  2.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2010年,各市应按《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基〔2006〕10号)要求在初中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全体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并制定高中招生综合素质录取标准,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依据之一,积极改变以分数为唯一录取依据的做法。
  
  3.继续试行优秀初中毕业生和特长生保送或直升普通高中的制度。保送和直升比例应控制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5%以内,具体办法由各市教育局自行制定。优秀毕业生和特长生的保送或直升工作要尊重学生本人的意愿,保证推荐办法、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推荐办法和名单要张榜公布。
  
  4.市、县(区)教育局应统一管理所辖民办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可允许民办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民办高中要有最低录取标准(或分数线),可在当地高中最低录取标准上适当下浮。民办高中应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的区域里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开展跨市招生。各有关市教育局要把好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禁止学校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市招生。
  
  5.中考政策性加分办法,由各市教育局自行制定。确定加分因素要充分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促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各市在确定和执行加分政策时要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严格控制项目和分值,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
  
  四、加强中考和中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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