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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办[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一)各市教育局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考和中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要进一步理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在各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市要把中招考务等具体工作,集中到招办,形成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并监督支持执行的统一的工作机制,确保在新课程理念下的中考和中招改革稳步推进,确保2010年中考和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二)各市要按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2010年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抓紧制定本市2010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的具体计划并分解到县(市、区)。各市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必须把省属中专学校及其它非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本市的招生一并纳入,确保2010年高中阶段招生目标的实现。要加快中职学校的基础能力建设,从资源配置上创造条件,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要积极拓展中职招生范围,挖掘潜力招收往届毕业初、高中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特别是返乡农民工,所招人数纳入计划数内。
  
  (三)切实加强对中考和中招改革工作的宣传,建立健全中考、中招宣传机制,提高中考和中招工作的透明度,争取多方理解和支持。要认真制定中考和中招方案,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要加大中职学校招生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每个考生和家长全面介绍中职学校的情况、招生计划和就业情况,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生的诚信教育和升学指导,进一步引导学生报考职业学校。
  
  (四)各市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中职学校招生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升学率特别是到中职学校的升学率作为考核各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评估指标。省教育厅继续实行中招工作奖励制度和通报批评制度。
  
  (五)普通高中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各校招收的择校生均不得突破本校招生计划的30%。凡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自行负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
  
  (六)各市要按照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系统,认真执行信息系统采集标准,保证信息采集真实完整。继续推进整个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各市应积极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录取系统平台上进行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要加强对录取情况的监控和管理,保证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
  
  (七)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考试和招生秩序。要建立健全中考组织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考试组织程序,狠抓考风考纪,坚决杜绝任何舞弊行为。中考考点和考场的设置要在各市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具体落实。要积极创造条件,将考点和考场按相对集中的原则,逐步分散设置到考生相对较多的乡、镇学校。
  
  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
  
  各市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诚信制度、评估监控制度,保证中考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初中学校的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组织毕业年级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要做好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学生的后期学习安排,不得让其提前毕业离校。各市、县(区)教育局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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