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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规划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四川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泸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控规调整原则 第三条 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四条 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规划区域核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五条 控规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控规调整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不予调整的控规内容: (一)非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总规和控规中明确的强制性配套设施项目和用地原则上不得取消。 (三)快速路、主干道不得取消,等级、标准不能降低。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控制紫线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区内的由控规明确的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 (五)航空限高未经空军、民航部门批准不得调整。 第三章 控规局部调整分类 第八条 控规局部调整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技术性调整和非技术性调整。 第九条 涉及以下内容调整的属于技术性调整。 (一)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线图不吻合而进行的控规调整。 (二)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办事处、派出所、小区或组团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及与相邻区域用地等面积位置形状的调整。 (三)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对控规的调整。 (四)下列涉及市政设施用地和道路广场用地的调整: 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交通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调整位置形状。 2. 对规划支路(18米及以下)的调整或取消。 3. 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在落实用地的条件下等量位置调整,或社会公共停车场下地、上楼的用地合并。 4. 对于市政管廊用地、市政管廊迁移后调为其他性质用地。 第十条 涉及以下内容调整的为非技术性调整。 (一)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取消和压缩规模的。 (二)对18米以上道路进行取消或调整的。 (三)对配套公共绿化取消或调整的。 (四)涉及对已建区域影响的周边设施调整的。 (五)突破控规和同时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调整的。 第四章 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批 第十一条 控规重新编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要求进行调整报批。 第十二条 技术性调整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调规论证方案。 1. 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要求详细列出和说明局部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2. 调规论证方案,包括位置图、调整前后的控规图纸(具体图纸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定)和简单说明。 (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市规划建设局审查。 (四)市规划建设局审批并交相关部门完成备案。 (五)需要单独出图的由申请单位按调规出图,报相关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非技术性调整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调规论证方案。 1. 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要求详细列出和说明局部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2. 控规局部调整的专题论证报告。控规调整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具体论证内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定。主要包括: (1)城市配套设施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解决方案等。 (2)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