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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㈣进一步深化招生制度改革
  
  要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严禁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进一步深化中考中招制度改革,逐步探索将优质高中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校的做法,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各类中考加分政策。2011年开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文化学科竞赛中考加分政策。
  
  四、督导评估激励,完善规范办学行为机制
  
  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列为“对区督导”、“教育强区”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多方位强化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适时开展学校素质教育综合督导、随机督导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和检查结果。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有关综合性表彰和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对违规办学现象的查处力度。
  
  要广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的典型经验,大力推广先进地区和学校“减负提质”的成功做法,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培养子女,共同推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8号)(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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