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省卫生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重金属污染危害逐步显现,污染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重金属污染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和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我省作为重金属特别是铅生产与加工大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积极有序地预防和处置重金属污染,保障全省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健康监测和诊疗能力,努力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状况和周边区域环境隐患;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高风险人群,出台分类环境管理政策,实施综合治理,集中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逐步建立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及应对机制,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为:汞、铅、镉、铬和类金属砷。
  
  重点防控区域为:重金属排放企业相对集中或已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的地域。
  
  重点防控行业为:铅锌冶炼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加工业、电镀、含铅蓄电池制造及回收加工、皮革及其制品业、印染、染(颜)料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
  
  四、工作任务
  
  (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1.工作内容。根据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确定我省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相关行业的准入条件,鼓励发展排污强度低、能耗少、清洁生产水平高的先进工艺,加大对重金属排放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
  
  2.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配合,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相关工作。
  
  3.工作时限。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相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环境管理。
  
  1.工作内容。(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对重点防控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防控行业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的前提。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市、县级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审批或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并对这些项目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开展主要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状况评估试点工作。(2)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省环保厅对这些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审核。(3)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对已上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执行定期核查与三年一次的后评估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将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4)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