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函[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17号)和四川省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川劳评发〔2010〕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今年“五一”节前夕召开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为做好我市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市评选省劳动模范的范围是:2005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条战线劳动者。
  
  二、名额分配原则
  
  省政府分配给我市30个省劳动模范名额,其中要求一线职工8人;企事业主要负责人5人;科技、机关及其他7人;农业系统10人。
  
  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劳动模范名额和具体评选要求,我市分配给各区县、各系统、有关单位的名额见“泸州市评选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各区县、各系统、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分配表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和突破。
  
  三、评选条件
  
  推荐评选的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锐意进取,廉洁奉公,勤奋工作,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深化改革,勇于创新,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强化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泸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参与四川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加快应对金融危机中,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中作出重大贡献。
  
  (五)钻研科学技术,精通业务,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在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及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
  
  (七)在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中作出重大贡献。
  
  (八)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九)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
  
  (十)原则上在已获得市级劳模或“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誉的人员中推荐。
  
  四、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省劳模的评选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泸州市“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审定我市省劳模的评选方案。同时,负责我市评选推荐全国劳模人选的相关工作。
  
  五、评选程序
  
  各区(县)、各系统(行业、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委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区(县)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其他人选由系统(行业、单位)审核,报市评选领导小组。经市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所有推荐的人选在泸州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在公示过程中,有对推荐人选提出异议的,相关区(县)、系统(行业、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或在评选中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推荐,一经查实,取消被推荐人选评选资格,并不得补推。
  
  企事业主要负责人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征求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人口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凡有违纪违法和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未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未参加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障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单位在近5年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征求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六、时间进度安排及要求
  
  (一)进度安排
  
  3月16日至3月28日,为各区(县)、系统(行业、单位)动员、评选、公示、上报阶段。主要工作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