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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25号)要求,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将于2010年9月4日到5日举行。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所涉及单位,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执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进行清理,确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三、对于在规定的执业范围中人数未达到最少在岗人数要求的,执业单位应至少推荐与所差名额相当的人员参加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体报名方法见附件,其中报名表应加盖执业单位公章或执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四、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应在2010年5月1日前上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格式见后),并准备在2010年9月1日前上报核安全关键岗位名称及其职责,文件格式另行通知。
  
  五、今后只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可以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在执业单位指定的执业范围,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
  
  六、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以外单位的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参考人员,可根据附件要求进行报名。
  
  国家核安全局联系电话:(010)66556848
  
  传真:(010)6655684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情况汇总表
  
  2.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安排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情况汇总表
  
  执业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执业单位性质
  
  
  
  执业单位推荐执业单位代号
  
  
  
  
  
  相关许可证名称
  
  
  
  许可证编号或发证公文编号
  
  
  
  
  
  执业单位法人代表
  
  
  
  执业单位
  
  联系人姓名
  
  
  
  执业单位
  
  联系人电话
  
  
  
  
  
  执业单位通信地址
  
  
  
  
  
  已通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人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职务
  
  考试年份
  
  资格证书编号
  
  拟注册领域
  
  
  
  
  
  
  
  
  
  
  
  
  
  
  
  
  
  
  
  
  
  
  
  
  
  
  
  
  
  
  
  
  
  
  
  
  
  
  
  
  
  
  
  
  
  参加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人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职务
  
  考试年份
  
  通过项目
  
  拟注册领域
  
  
  
  
  
  
  
  
  
  
  
  
  
  
  
  
  
  
  
  
  
  
  
  
  
  
  
  
  
  
  
  
  
  
  
  
  
  
  
  
  
  
  
  
  
  
  
  
  
  
  
  
  
  
  
  
  
  
  
  推荐报名参加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人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职务
  
  进入执业单位时间
  
  参考地点
  
  拟注册领域
  
  
  
  
  
  
  
  
  
  
  
  
  
  
  
  
  
  
  
  
  
  
  
  
  
  
  
  
  
  
  
  
  
  
  
  
  
  
  
  
  
  
  
  
  
  
  
  
  
  
  
  
  
  
  
  
  
  说明:
  
  1、执业单位名称应于所持有相关许可证一致
  
  2、相关许可证指核安全或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环评资质证书
  
  3、此表每一页都应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4、相关许可证的副本,应作为本表的附页
  
  5、执业单位代号:为三位英文字母
  
  附件二:
  
  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安排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科目考试。
  
  二、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及范围
  
  
  
  
  
  考试日期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考试方法
  
  
  
  9月4日
  
  9:00~12:00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闭卷笔试
  
  
  
  9月4日
  
  14:00~17:00
  
  核安全综合知识
  
  闭卷笔试
  
  
  
  9月5日
  
  9:00~12:00
  
  核安全专业实务
  
  闭卷笔试
  
  
  
  9月5日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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