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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行业连续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我市一些区县(自治县)、行业安全事故也呈高发、频发态势,个别区县(自治县)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已经发生了死亡人的事故,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和水利部《转发国务院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10〕12号)要求,我局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彻底、深入的检查,全面推进水利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水利系统管理的在建水利工程、已成水利工程、病险水库、农村水电站、城镇(农村)供水工程、水文站、采砂船舶及采砂点、机关办公及水利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等。 三、检查内容 一是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 二是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发〔2010〕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10〕52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年”、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情况;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十大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4月5日至4月16日)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二)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4月17日至4月30日) 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本行业所管理的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复查,复查面必须达到100%。 (三)市水利局巡查(4月21日至5月20日) 由市水利局组织巡查组,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3区县(自治县)。 (四)市政府安委会督查(5月17日至5月31日) 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对本行业开展大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 各地、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分析当前水利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将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安全生产年”和“基层基础突破年”的主要任务和减少隐患、防范事故的主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亲自部署、亲自带队,亲临一线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地、各单位要立即行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和责任。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和复查行动。 (二)注重源头,突出重点 各地、各单位要以防洪度汛、水利建设施工、病险水库整治、已成水利工程运行、农村水电站建设及农村电网运行、供水、河道采砂、水文测验、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为重点,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隧洞施工、围堰、高边坡、起重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水库大坝、水电站、闸门、启闭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认真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