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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服务素质,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村卫生机构从业的人员。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一般疾病的诊治。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人口规划设置一个村卫生机构。一般每个村卫生机构配备3-5名乡村医生,各地可综合考虑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范围内的各村卫生机构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机构工作。根据妇幼工作需要,每个村卫生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 三、加强执业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在村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服务的人员要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四、开展工作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对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规范医疗和合理用药情况、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级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通过开展绩效考核,促进乡村医生改善医德医风,转换服务模式,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考核时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在乡村医生服务所在地公示。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的主要依据,以及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次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提高业务素质 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人才培养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采取定向免费培养方式为村卫生机构培养一批大专层次的医学类人才。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机构工作。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机构带教。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农村基层规范、合理应用。对到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 六、完善补偿机制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不低于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总额的30%,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助。各地要对村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地方政府要给予合理补助,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按照每个行政村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认真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7]28号、苏卫基妇[2007]19号、苏财社[2007]171号),加快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