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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的实施意见
  
  (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确保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全市城乡水环境,现就开展全市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将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统筹结合起来,按照“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举,治理措施和长效管理机制并重”的原则,采取控污、截污和生态修复等办法,全面开展中小型水库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工作。
  
  (二)目标任务。2012年底前实现全市中小型水库水质按功能全面达标,其中,饮用水源水库或备用水源水库水质不低于Ⅲ类,工农业用水水源水库水质不低于Ⅳ类,建立全市水库水质管理长效机制。
  
  二、时间进度
  
  (一)2010年6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中小型水库水质污染现状调查和水质现状检测,逐库制定落实水质治理方案和长效管理办法。
  
  (二)2010年底前,实现饮用水源水库水质全面达标,其他水库按功能实现水质达标率30%,建立中小型水库水质长期监测制度。
  
  (三)2011年底前,实现有除险加固项目的中小型震损水库和病险水库水质按功能达标。
  
  (四)2012年底前,实现全市中小型水库水质按功能达标,建立水库水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清除养殖污染。严禁中小型水库肥水养鱼,取缔网箱养鱼,逐步终止现有水库养殖承包合同,提倡有利于水质保护的渔业生态养殖方式;禁止在中小型水库集雨区内新建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小区),中小型水库集雨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逐步调迁搬出或予以关闭。
  
  (二)严控污水排放。在中小型水库周边大力建设生活和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从严控制中小型水库集雨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库和备用水源水库集雨区内设置排污口;中小型水库周边度假村、农家乐、宾馆、饭店等必须同步实现污水达标排放,达到排放标准而未经深度处理的污水应采取相应工程措施,不能直接排入水库水体。
  
  (三)防治面源污染。加强中小型水库集雨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鼓励在中小型水库周边区域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对水库水质的污染;饮用水源水库及备用水源水库集雨区内禁止使用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完善相应配套设施,对中小型水库及周边区域垃圾实施集中收集处置;定期对中小型水库水面垃圾进行打捞清理。
  
  (四)加强生态修复。采取水资源科学调度与水利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引水冲污,加快中小型水库水体循环和水气交换,防止低溶解氧造成的水体黑臭;推广生物治污,改善中小型水库生态环境,净化水库水质,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加强中小型水库集雨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积极开展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
  
  四、工作职责
  
  (一)区(市)县职责。有关区(市)县政府是本辖区内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财政、水务、环保、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和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对辖区内水库水质治理工作开展全面调查,逐库落实治理措施,建立水库水质治理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部门职责。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市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的全面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监督和指导区(市)县落实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所需资金;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中小型水库水质监测工作;市农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中小型水库集雨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中小型水库库区退耕还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测制度。中小型水库所在地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水库水质监测,建立长期水质监测制度,重点加强饮用水源水库和风景区水库水质监测,定期公示水库水质监测结果。
  
  (二)落实工程资金。中小型水库所在地区(市)县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中小型水库清水工程水质治理、水质监测和水质长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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