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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扎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到户工作。各试点区县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国土房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基础上,以村、组(社)为单位集中开展农村土地面积摸底和清查工作。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将国土详查的耕地面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并对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进行分户确权颁证。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在试点工作中落实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的,要在试点工作中补签承包合同;承包地界限未明确的,要在试点工作中予以明确。 (五)妥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工作。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对承包地因被征用、占用、退耕还林等面积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的,经营权转让、互换的,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农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注销的每宗承包地组织核实。 (六)认真做好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向申请人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七)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由区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要以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后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已建立档案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完善;未建立档案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建立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土地承包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登记簿样式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附件3。 (八)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颁证试点的总结工作。各试点区县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进行验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及经验。试点工作总结于2010年7月底前报送市农委。 五、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试点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一)妥善处理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国土房管部门确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面积与原承包地面积有差异的,应采用农民认可的简便易行的方式分摊到农户及地块,并将此面积填入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册。原有的承包面积可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证、册上,但集体经济组织内各农户新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国土部门确定的耕地所有权面积。 (二)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地类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可能明确界限;存在纠纷的,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明确界限。对土地流转后实施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户。 (三)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和园地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试点工作中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四)妥善处理农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试点工作中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