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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2010年2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减轻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影响,我市2009年先后出台了服务企业稳定就业的“新老八条”政策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这些政策措施,有的已转为扶持就业创业的长效政策,有的属应急措施且执行期满。为了巩固稳中向好的就业形势,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37号)、《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人社(L)〔2009〕57号、苏财社〔2009〕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延续社会保险降率政策,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将市区企业医疗保险降率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阶段性降低市区企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2个百分点(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至7%,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2%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维持2%不变)。 从2010年1月起至12月底止,阶段性降低市区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即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维持1%不变)。 此次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影响个人医疗和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对2009年12月底之前已办理破产、关闭、撤销手续的企业单位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仍按原缴费规定执行。 二、延续社会保险补贴和缓缴政策,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将市区困难企业享受稳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申报条件、填报表式、审核程序、补贴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件)执行。 2010年认定的困难企业(2009年已认定的需重新认定),对2009年未享受过稳岗社保补贴的,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稳岗社保补贴;对2009年内享受稳岗社保补贴不满6个月的,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享受前后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稳岗社保补贴;对2009年内享受稳岗社保补贴已满6个月的,不再享受稳岗社保补贴,但可享受其他减负稳岗扶持政策。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标准不变。 将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具体申报条件、填报表式、审核程序、缓缴期限等仍按52号文件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和稳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三、放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提升企业职工素质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人社(L)〔2009〕57号、苏财社〔2009〕175号)文件的规定,为加大对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的减负稳岗补贴力度,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的同时,对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为岗位培训75元/人;技能培训中的初级工培训150元/人,中级工培训200元/人,高级工培训250元/人,技师培训400元/人,高级技师培训500元/人。 困难企业在开展培训前,应向所在区人保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应的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保部门批准。困难企业按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填写《无锡市困难企业稳岗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携带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以及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区人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初审合格,报送市人保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