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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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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建立认证信息交流机制。为促进本市认证工作的整体发展,让全社会及时了解、掌握认证工作发展情况,加快建立本市认证信息交流机制。充分发挥网络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各类认证信息,完善认证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建设,畅通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认证机构之间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渠道,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认证,人人关心认证”的良好局面。
  
  2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信息交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联手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同时配合市发改委开展对安检机构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力争到年底前,在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促进安检机构行风建设初见成效。
  
  25.强化认证宣传,有效提升认证工作社会影响力。结合“3.15国际消费者保护日”、“国际认可日”、“质量月”等重要节点、重大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大认证工作宣传力度,通过“以点带面”等方式广泛宣传认证工作成果,扩大认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认证工作,共同推进认证工作”的良好氛围。
  
  26.加强认证知识培训。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开展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对企业有关认证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认证工作质量。委托有关机构深入推进获证组织内审员培训,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开展管理体系知识培训,确保每个获证组织至少拥有2名内审员,年内至少为500家获证组织提供培训。
  
  27.加强认证工作队伍建设。适应产业发展对检测认证领域拓展需求,扩大资质认定评审员和认证专家队伍,实施常态化考核制度,建立适应本市检测认证工作发展的各类专家库。针对认证技术性强、专业面广的特点,积极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监管、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和实验室、质检机构、安检机构监管等知识培训,加强对认证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和认证监管技能的培训和交流,切实提高一线认证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和监管水平,提升认证监管的成效。
  
  28.积极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要求,主动对接政府监管要求。支持和鼓励各行业中介组织中的相关专业委员会自觉跟踪国内、国际先进检测技术和实验室管理方法,提高获证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能级,营造检测市场良性运行的氛围。同时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检测认证交流合作,切实起到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共同推进认证认可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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