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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 (一)统一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市、县(区)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全省规定的统一目录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明确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未经申报批准增加行政审批项目。 (二)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推行新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凡保留的行政审批类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统一入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科室集中,并将该内设科室成建制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达100%。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切实履行调查研究、制订规划、行业指导、现场检查、执法监督等职责,积极配合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二、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模式 (一)开展并联审批。申办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抄告相关、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开展并联审批。整合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建立市场准入项目和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会商、会审、会签制度和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制度、重点项目全程代办制度,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推行公示告知服务模式。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办事要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对审批项目办事要件和办理进度的动态管理与公示,确保审批信息公开及时、有效。 (三)严格规范行政审批实施程序。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要有规可循。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听证的事项和行政审批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无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及时予以审批;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发给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通过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登记和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别程序,独立实施行政审批的,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制度 (一)实行统一受理、送达制。政务服务中心是受理本级政府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办公场所。各行政审批部门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接待行政审批事项咨询,登记受理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审批的要求,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负首问责任。对属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准确、清楚地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或办理;可以当场更正的申报材料,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书面告知需要补报的所有材料;不属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在接待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蛮横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调离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应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全部内容,满足项目审批工作的要求。同时,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申请,都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