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教人[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校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规范高等学校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对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申报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第五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在规定任职期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迟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四)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1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第三章 初、中级资格认定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实验员、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能胜任实验员职责,可直接认定实验员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任实验员职务满2年,经考核能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直接认定助理实验师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能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直接认定助理实验师资格。
  
  第十条 直接认定实验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高校实验技术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他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具体要求。
  
  第四章 实验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3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三)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实验常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能了解本专业最新的发展动态,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附实验综述报告1份)。
  
  (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能独立规划实验或实训(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或实训方案,能承担实验或实训课程的教学和指导。独立进行本、专科生1门实验或实训课的全部准备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训。任现职以来,承担本校实验或实训教学(实习)工作量不低于所在实验室平均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提供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