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市厅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 (六)主持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在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改造、大型实验仪器、设备改造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本单位节约资金10万元以上(须附对比分析材料和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证明材料),在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有关专业会议和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技术文件以及论文或实物资料(含公开发行的声像资料)。 第六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实验师职务满规定任期的一半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实验技术人员,受聘实验师职务满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除具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实验报告3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的实验技术人员有1篇以上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 (二)作为研究项目实验技术第一完成人,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须附获奖证书和项目主持人的评价意见);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三)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实验技术负责人,创建了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须附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技术认定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位),是指国民教育系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位)。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第二十条 转岗评审的,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先转评为实验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取得资格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晋升时,转评前后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其中,高校教师系列转评为实验系列的人员,原任教同时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著作、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使用《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1号)的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省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应提交2篇代表作,破格申报提交3篇代表作。本科院校由学校组织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学校推荐和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高职高专院校由省教育厅评审时组织专家鉴定,实行鉴定评审合一。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适用本科高校条件,成人高校、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适用高职高专院校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高等学校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教人〔1998〕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