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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妇社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央补助山东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现将《2009年度中央补助山东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管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2009年中央补助山东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实现《山东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东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项目目标
  
  ㈠长期目标
  
  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准确、及时、动态地监测我省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等相关妇女儿童健康指标。
  
  ㈡年度目标
  
  1、加强各级监测人员培训。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5%。
  
  2、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开展基于乡级的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的试点工作。
  
  3、进一步完善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2个国家级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县(市、区)工作合格率达100%,并全部实现数据的网络直报。
  
  4、加强各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监测工作质量考核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㈠项目范围
  
  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覆盖我省10个市所在的16个监测县(市、区),其中,济南市6个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日照市1个区(东港区)、临沂市两个县(临沭县、蒙阴县)、菏泽市1个县(单县)、烟台市1个县级市(蓬莱市)、威海1个县级市(荣成市)、泰安1个县级市(新泰市)、滨州1个县(邹平县)、潍坊1个县级市(昌邑市)、德州1个县级市(禹城市)为国家级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县(市、区);济南市市中区和菏泽市单县为国家级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县(区)。山东省立医院等29所医疗保健机构为国家级出生缺陷监测医院。
  
  ㈡项目内容
  
  1、加强人员培训。对市、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妇幼卫生监测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今年的培训重点是督导规范指南及其要求。各级开展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疾病诊断和防治能力,提高重大出生缺陷预防、筛查、诊断、跟踪随访及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等专业技能水平,保证妇幼卫生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
  
  省妇幼保健所承担省、市、县(市、区)级妇幼卫生监测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乡(镇)、村级妇幼卫生监测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
  
  2、强化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化管理。全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个案报告卡通过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网络版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由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省、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
  
  3、完善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工作。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以医院为基础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的网络直报由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省、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
  
  4、完善人群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在济南市中区和菏泽市单县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进一步完善基于村-乡-县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形成适合我省省情的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模式,逐步完善人群出生缺陷监测系统。
  
  人群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的网络直报由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省、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在有条件的监测县(区)开展基于乡级人群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的网络直报工作。
  
  5、重视监督指导。省、市、县(市、区)、乡(镇)、村各级要逐级全面进行监督指导和查漏工作。监督指导的重点是检查培训质量、网络直报质量、出生缺陷诊断质量、漏报调查开展情况、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质量和各级政府对该工作补偿经费的落实等方面。
  
  区对社区、乡(镇)对村,利用每季度例会制度进行质量检查;县(市、区)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质量检查任务由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并将质量调查结果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和市级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查和评审,对质量检查和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市、县,应责成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市级质量控制工作在省级的指导下进行,被抽查的市,市级质量控制与省级质量控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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