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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妇社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央补助山东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于2010年内完成。
  
  四、项目组织实施
  
  ㈠组织形式
  
  省卫生厅成立工作组,按照项目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各市、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地区的实施工作。
  
  ㈡资金安排和管理
  
  1、人员培训(38万元)
  
  省妇幼保健所组织完成8名省级、100名市级、160名县(市、区)级业务人员为期3天的培训任务,按照省级100元/人.天、市级60元/人.天、县(市、区)40元/人.天的培训补助标准,补助培训经费3.96万元,经费拨给省妇幼保健所。
  
  各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分别组织完成50名乡级、500名村级业务人员为期2天的培训任务,按照乡级20元/人.天、村级20元/人.天的培训补助标准,补助每个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培训经费1.2万元,经费拨给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省妇幼保健所组织完成妇幼卫生监测培训指南的印刷和出生缺陷诊断图谱的订购任务,按照妇幼卫生监测培训指南18元/本、出生缺陷诊断图谱150元/本的补助标准,补助经费14.84万元,经费拨给省妇幼保健所。省妇幼保健所统一管理并按任务及时发放。
  
  2、监测经费(199万元)
  
  ⑴妇幼卫生三网监测工作补助经费(49.03万元)
  
  ①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每个监测县(市、区)完成年度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资料的收集、上报等工作任务,按照孕产妇死亡监测1.0万元/县(市、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0万元/县(市、区)、邮寄费100元/县(市、区)的补助标准,补助经费2.01万元,经费拨给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②省妇幼保健所组织完成监测表卡的印刷任务,按照孕产妇、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表卡0.1元/张的补助标准,补助经费0.87万元,经费拨给省妇幼保健所。省妇幼保健所统一管理监测表卡并按任务及时发放。
  
  ③以医院为基础出生缺陷监测补助经费,我省共有29所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以医院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29所医疗保健机构分布在16个监测县(市、区),每一所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补助监测经费0.4万元,经费拨给监测医院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妇幼保健机构按任务发放;补助省妇幼保健所4.4万元出生缺陷诊断经费。
  
  ⑵质量控制(93.2万元)
  
  省和市级每年进行一次妇幼卫生三网监测质量抽查和评审,市级质量控制工作在省级的指导下进行,被抽查的市,市级质量控制与省级质量控制同时进行,按照1.0万元/县(市、区)的补助标准,补助省妇幼保健所质量控制经费16万元,补助监测县(市、区)所在的每一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0万元的质量控制经费,经费分别拨给省妇幼保健所和监测县(市、区)所在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1.0万元/县(市、区)、1280元/乡村的补助标准,补助县(市、区)和乡村级质量控制经费67.2(4.2万元/每县)万元拨给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由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任务发放至乡镇卫生院。
  
  ⑶数据网络报告(17.4万元)
  
  妇幼卫生三网监测资料的网络直报由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省、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按照0.5万元/县(市、区)的补助标准,补助省妇幼保健所数据网络报告经费8万元,补助监测县(市、区)所在的每一市级妇幼保健机构0.3万元的数据网络报告经费,经费分别拨给省妇幼保健所和监测县(市、区)所在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0.2万元/县(市、区)、80元/乡镇的补助标准,补助县(市、区)和乡镇级数据网络报告经费6.4(0.4万元/每县)万元拨给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由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任务发放至乡镇卫生院。
  
  ⑷以人群为基础出生缺陷监测(39.37万元)
  
  每个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县(市、区)完成出生缺陷监测、质量控制、数据网络报告及随访工作,补助经费12.85(县级5.2、乡级7.65)万元拨给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由监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任务发放;补助监测县(市、区)所在的每一市级妇幼保健机构2.3万元的监测补助、质量控制和数据网络报告经费;补助省妇幼保健所9.07万元的出生缺陷监测表格印刷、监测补助、质量控制和出生缺陷诊断经费。
  
  3、资金管理
  
  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⑵省级及各监测县(市、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有明细帐目,不得挪作他用。卫生厅和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㈢监督指导
  
  1、2009-2010年年度,省级监督指导每年进行1~2次,随机抽查4~6个监测县(市、区)。监督指导主要内容:人员培训效果评估、网络直报的实施进展情况、出生缺陷诊断质量、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开展情况、三网监测数据的质量情况、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落实情况。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年底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年终总结。省卫生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各项目市、县(市、区)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2009年度中央补助山东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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