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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专家: 为做好2010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市政府〔2007〕第67号令),以及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科〔2007〕第319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0年度推荐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重点: 以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重点鼓励前瞻性基础研究和技术原始性创新、抢占科技制高点的重大成果;重点鼓励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成果;重点鼓励围绕城市发展、服务业信息化、节能环保、低碳经济、健康生态等服务民生关注点的重大成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推进区县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成果。 二、推荐要求: 1、奖励类别。2010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将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要求实施,分别按以下四个奖励类别进行推荐与评审,科技功臣奖今年轮空。 (1)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2)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3)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以及在科普、软科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2、推荐对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专利技术和产品、软件等的自然人(国籍、户籍不限)、法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市各类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和本市市民或者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以及对本市科技合作做出贡献的外国(籍)人或外国组织,统称为推荐对象,都可以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完成人;项目完成人中如有担任行政部门现职局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项目完成人,请写明在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创新点的主要贡献和理由以及投入该项目的工作量。 3、评审分组。2010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设立不同的评审组。 评审组设有:自然科学奖设数学与力学、物理与化学、材料科学、生物与基础医学、信息科学等5个评审组;技术发明奖与科技进步奖设计算机通信仪电、机械和动力电气、医药与生物医学工程、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中药、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化工、交通运输、轻工纺织、农业林业和养殖业、土木建筑、环境保护与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科普、先进制造与重大装备、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现代服务业信息化、工农创新、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21个专业评审组;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组; 4、范围与条件。不同奖励类别的范围与条件详见《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推荐上海市科技进步奖自主创新企业评审组的企业,必须是本市曾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一个企业只能被评一次。推荐的企业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创新性突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通过关键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掌握了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经实施应用主要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市场价值。(3)推动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通过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创新,形成了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高生产水平,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效应,提升了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5、推荐资格。市政府各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市科委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作为推荐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项目;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推荐资料,按规定程序推荐;各类企业、外地在沪单位、自然人、原部属在沪企事业单位,均可由所在区县推荐;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3人以上每年共同直接推荐所熟悉专业的项目(人)1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年可直接推荐项目(人)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