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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办高校管理,规范招生宣传工作,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京教高〔2007〕2号),2010-2011学年本市继续实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的,2010-2011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简称民办高校,下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进行备案。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须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二、备案材料
  
  (一)民办高校应报送如下材料:
  
  1.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一式2份),样稿应含文字、图片等内容,有音像内容的应报送音像制品;
  
  2.《2010-2011学年北京市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2份,学校或可根据本校招生宣传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报送并索取经同意备案的《备案表》份数);
  
  3.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当场审验后由学校保存;
  
  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
  
  (二)民办高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若与往年已提供过的材料相同,可不再重复提供):
  
  1.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应提交教育部或市教委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聘请外籍教师的需提交市外国专家局批件复印件;
  
  2.申请备案的简章或广告中涉及到学校与国内其他学校进行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的,如合作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申请备案的简章或广告中涉及到的获奖项目,需提交相关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4.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单位教师的,需提交聘书或学校聘用文件复印件;
  
  5.其他能够证明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三、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要求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应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一)学校总体情况的介绍应明确、具体
  
  1.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必须在备案前到市教委办理变更手续。
  
  2.对学校的获奖项目应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对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应主要宣传近三年(2007年以来)获取的,数量上应不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所有获奖项目应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
  
  3.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的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人物图片应避免选用国家领导人的照片,选用其他人物照片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4.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描述性用语,也不得使用“100%就业率”、“100%考试通过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
  
  (二)招生专业的介绍应明晰、详实
  
  1.招生类别应明确分为本专科学历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
  
  2.学习形式应明确分为全日制、业余、短期、函授(或远程)等;
  
  3.学校应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计划内统招专业、自考助学专业、学校自设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等(专业介绍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三)学校应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1.录取到计划内统招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
  
  2.参加自考助学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参加(或自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可获得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自设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结业证书;
  
  4.参加资格(等级)证书课程培训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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