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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和参加补考或抽考的船员,可直接向海事局申请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 第十五条 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见附件一;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见附件二;申请适任证书抽考科目和评估项目见附件三。 参加适任证书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 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从事适任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工作经历,并通过主管机关相应的考试理论和技术的培训。 第十七条 小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见附件四、五)。 第四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海事局申请适任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有效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适任证书; (五)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七)身份证复印件; (八)海事局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种类船舶上见习不少于6个月。 (二)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种类船舶上见习不少于12个月。 (三)持有驾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以上者,可申请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船舶的驾驶员适任证书或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员适任证书。 (四)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以上者,可申请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船舶的驾驶员适任证书或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员适任证书。 (五)持有驾驶员或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以上者,可申请未满100总吨船长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 (六)曾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担任驾驶、轮机职务的船员,可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的职务应当与本人在军事船舶或者渔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相对应; 2.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以及在服役期内水上服务资历证明;或者渔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在渔船服务期内渔业部门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到期换证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足12个月; (二)最近60个月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实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或者低一级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如安全记录不良,只计算最近一次安全记录不良以后的安全记录良好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到期换证的小海船船员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二)项所列条件,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局提出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六)、(七)、(八)项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 申请取消特殊类型船舶限制者,应提交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二)、(六)、(七)、(八)项要求的材料。 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海事局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海事局应当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持有按本办法签发的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满足以下海上服务资历者可申请相应的丁类适任证书考试、评估: (一)申请丁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二)申请丁类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24个月; (三)申请丁类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3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