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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申请丁类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海船船长(轮机长),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二十五条 小海船船员申请丁类适任证书者,应符合《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小海船船员申请丁类适任证书,应按照《规则》中有关职务晋升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考试和评估。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副(三管轮)相同。 第二十七条 小海船船员通过丁类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后,可直接签发相应的丁类适任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小海船”系指航行于广东省及与广东省相邻的行政区域内(含海南省、广西自治区、福建省)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船舶或无舱室小海船。 (二)“无舱室小海船”系指船长20米及以下无舱室驾机合一的小海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规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粤海事船员〔2002〕19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