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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机制。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住房工作可以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条件允许的也可跨乡镇进行。跨乡镇置换的农户享受本乡镇农户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式住房同等待遇,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式住房的农户不再享有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权利。农村社员退出或放弃宅基地申请后,其原有身份不变,不影响享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其他权益。在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式住房过程中,要正确界定享受的人口数量、置换的面积,合理评估农村原有住房的价格,正确核算、合理确定城镇住房的价格。每人享受安置面积及费用按照试点县(市)已有的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有关政策执行。扩面部分要根据当地情况由物价部门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指导价。整村置换的试点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预留部分办公、商业用房,与原村集体建设用房置换,作为村级集体发展和农村社区、村经济合作社办公用房。 (三)保证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用地,试点乡镇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专项用地指标可优先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中予以解决,专项下达。加强对宅基地的整理复垦,定期验收,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确保占补平衡。复垦节约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保证当地农民住宅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下,由政府按市场价格统一调剂。政府调剂指标形成的收益,主要用于宅基地复垦、集中住房改建的公建配套及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的政策补贴等。 (四)明确置换后房屋产权及交易规定。用于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式住房的住宅项目,应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其土地性质为国有,参照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允许上市交易并参照“房改房”上市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五)减免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中费用。对在农村住房集中改建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各项税收及附加,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应用于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补助。行政事业部门征收的规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市及以下的行政性规费、城建配套费等全额免收或收取后予以返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浙江省物价局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杭价服〔2009〕182号)执行。 (六)创新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投融资模式。农村居民公寓式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由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承建。有条件的县(市)、乡镇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农村住房建设投资公司,并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开发。加强金融合作与支持,创新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并加强信贷资金的专项监管。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式住房的农户,可按普通商品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予以办理。 (七)加强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的管理。农村居民公寓式住房以多层住宅为主,也可以多层与小高层、高层相结合;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规划设计技术指标按照城市住宅小区标准执行,基础配套设施按照城市住宅小区标准建设;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组团规模5万平方米(300户,1000人口)以上。要严格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的报批程序,试点单位应制订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试点单位、公寓式住宅区规划设计、用地管理、扶持政策、资金筹措、建设管理、主要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由试点乡镇所在县(市)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将报名登记、计划入住农村居民公寓的人口、住房、宅基地情况等调查资料建档并报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项目由各县(市)统一立项、统一管理,具体建设计划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编制。住房建设按照城市住宅设计、标准和规范建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建设项目完成后,要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八)落实试点项目的扶持资金。自2010年起的3年内,市里将安排一定的试点工作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试点单位工作进行补助和奖励;县(市)要落实相应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维修基金补贴,为农民进入集中居住区建房、购房提供贷款担保,以及物业管理补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