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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接上页]

  二、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按照《漳州市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漳政综〔2009〕27号)职责分工,负责检查、指导、督促5万千瓦以上已建和在建水电企业和电力运行、化工、医药、有色、冶金、建材、轻工、纺织、机械、民爆(生产和销售)、商贸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2009〕149号)要求,督促本委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督促落实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
  
  五、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书的通知》(漳政综〔2008〕214号)职责分工,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
  
  六、年度工矿商贸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8人以内,其中,非煤矿山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工矿商贸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事故)年度较大事故起数控制在1起以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说明: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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