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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功能定位,抓好关键环节,完善推进机制,落实扶持政策,促进集聚区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集聚区的科学定位 (一)统一认识。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两大跨越”、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时期,既具有诸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存在产业层次低、发展方式粗放、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推进“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加快构建“三大体系”(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走节约集约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培育区域发展新优势。集聚区是促进“三化”协调发展、构建“三大体系”、实现科学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依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现途径,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突破口。加快集聚区规划建设是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区域竞争新优势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相关政策措施和实现跨越、促进崛起的关键举措。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开拓创新,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推进集聚区的规划建设。 (二)把握内涵。集聚区是以若干特色主导产业为支撑,产业集聚特征明显,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以经济功能为主的功能区。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项目)集中布局。空间集聚是集聚区的基本表现形式。通过同类和相关联的企业、项目集中布局、集聚发展,为发展循环经济、污染集中治理、社会服务共享创造前提条件,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产业集群发展。区内企业关联、产业集群发展是集聚区与传统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根本区别。通过产业链式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增强集群协同效应,实现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特色主导产业集群或专业园区。 ---资源集约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是集聚区的本质要求。按照“节约、集约、循环、生态”的发展理念,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提供示范。 ---功能集合构建。推动产城一体、实现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社会化是集聚区的功能特征。通过产业集聚促进人口集中,依托城市服务功能为产业发展、人口集中创造条件,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完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提高产业支撑和人口聚集能力,实现产业发展与城市发展相互依托、相互促进。 (三)理清关系。区域科学发展的示范载体包括城市新区、集聚区、专业园区3个层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条件的省辖市规划建设城市新区。城市新区可以由若干相邻集聚区组成,集聚区可以包含若干专业园区。按照一定标准,专业园区做大做强后可以发展成为集聚区,若干集聚区的相关服务配套体系得到完善、社会事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 县域内的集聚区是产业和城市发展的主导区域。省辖市城市新区内的集聚区必须按照城市新区发展的总体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对已经形成的专业园区,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发展,不再规划布局新的专业园区。 二、进一步加强集聚区科学规划 (四)加强规划衔接。按照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规”合一原则,有关部门要对集聚区发展规划集中联审,确保集聚区布局和用地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五)严格审批程序。集聚区发展规划由各地组织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经所在省辖市政府审查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审,报省政府确认后审批。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当地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经批准的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省政府确认或备案。专业园区按照县级规划、市级审批、省级备案进行管理。 (六)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标准,严把规划审批关,控制集聚区数量。原则上,每个县(市)、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区规划建设一个集聚区。 三、加快建立完善集聚区集聚机制 (七)产业集聚发展机制。加快落实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电价政策。实行同网同价。对已批复的县域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