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三)自主创新机制。集聚区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形成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加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各类技术研发机构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社会开放力度,建立完善对集聚区企业优惠收费制度。省科技专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项目;省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对集聚区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省相关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加快培育自主创新基地,发展创新型集聚区。 (十四)高效管理机制。各省辖市、县(市、区)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重点研究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集聚区与区外事务的协调。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完善集聚区管理机构,形成统筹、高效、富有活力的管理体制。扩大县域集聚区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集聚区与省辖市级管理部门“直通车”制度,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需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可根据情况,采取委托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等方式,妥善解决集聚区与所在乡镇政府的职能交叉问题。 (十五)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机构,构建配套完善的社会化咨询服务体系。省信息化发展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开展第三方服务,实现区内企业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物流、职工公寓、食堂、职工培训等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集聚区第三方物流和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要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集聚区的建设和服务。 (十六)自我积累机制。调整现有的区域性财政激励政策,对产业集聚区出台优惠政策,增强财政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对集聚区的支持措施由直接投入调整为政策引导,鼓励集聚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2010-2012年,按现行体制,省级从集聚区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集聚区。对城市新区和新区内集聚区的税收返还,按新区相应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集聚区规划建设的指导 (十七)加强培训交流。省有关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通过组织专题辅导、集中培训、学习观摩等形式,深化各级、各部门对集聚区科学内涵、主要功能、基本定位的认识,提高集聚区规划管理、项目组织、服务协调和创新发展能力。 (十八)开展升级竞赛。对集聚区实行综合考核、竞赛升级、政策挂钩、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合理确定城市新区和集聚区的规模和功能标准,经考核达到相应标准的专业园区和集聚区可分别晋升为集聚区或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3年内达不到集聚区规模和功能标准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建立统一的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统计考核体系,按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收入、从业人员、投资强度、能耗降低率、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化学需氧量、新增建成区面积、高新技术企业比重等8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对排序靠前的集聚区给予奖励,引导和推进集聚区科学发展。 (十九)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省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策体制、工作督查和监测考核工作小组,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编办、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考核,加快推进集聚区规划建设。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