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一是古叙矿区开采C19等煤层矿井,要按照省安办《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08〕93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确保年内全面完成鉴定任务。凡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或动力现象,开采深度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矿井,应省去鉴定程序,直接申请“戴帽”管理。二是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确认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建立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完善防突管理制度,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落实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的,坚决做到“不采突出层、不掘突出头”。三是加强对突出矿井安全监管。县安监部门要建立突出矿井每月交换图纸制度,定期对突出矿井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突措施不留“空档”。
  
  4.全面推进瓦斯治理综合体系建设。按省安办《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安办〔2009〕32号)和《关于新增10个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县的通知》(川安办〔2010〕15号)文件要求,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示范矿井的建设工作。叙永县在去年示范县规划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抓好建设,年底前完成全国瓦斯治理示范县达标;泸县启动省级瓦斯治理示范县建设,今年要落实规划并实施建设,2011年底前达标;古蔺县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建设,巩固示范县建设成果,重点抓好制度的落实,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不滑坡。纳入省上规划的瓦斯治理示范矿(全市16处)和9万吨及以上的生产矿井年底前必须全部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
  
  (二)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2010年,全市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大部分将进入建设实施阶段,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将成为今年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1.严格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及矿井建设。建设单位(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开工备案制度、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并经有关部门出具开工手续后,方可正式实施建设;对于非煤矿企业自身原因,尚未进入建设程序的整合主体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原则可按川办函〔2009〕191号文件精神,区别情况提前开展部分巷道施工和维护,但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施工过程中监管。项目建设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并书面批准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试生产)。试生产期满,经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取得有关证照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严格施工条件,确保建设期间的安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3.严格工期管理,切实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建设工作进度。一是省煤炭资源整合办公室下达开工启动时间后,煤矿企业6个月内完成行政审批手续;二是自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三是自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2年内(特殊情况经批准3年内)完成改造施工工程;四是联合试运转期6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凡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煤炭资源整合,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严格施工管理,规范建设施工活动。建设矿井仍须执行采、掘头面审批制度,建设区域不得边建设边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延续的建设矿井,建设过程中未涉及利用的原井巷,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封闭,后续如需启封,需经县政府批准。
  
  (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1.积极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各产煤县要按照安全高效矿井三年建设规划,指导督促企业制定“一矿一策”建设方案,选择合适的采掘、运输机械设备,提高机械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条件。各县要列出规划矿井的建设时间进度,加强检查督促,确保2011年底前实现中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小型煤矿采掘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40%以上。各类建设矿井要同步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竣工验收时达到上述标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