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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深化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规范、安全可靠的采煤方法,淘汰巷柱式、多支巷等采煤方法;薄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大力推广机械落煤,淘汰点多面广的生产方式。推广运用快速掘进工艺,小煤矿综掘机的使用要实现零的突破,力争到年底全市超过10处。煤层厚度大于80cm的采煤工作面,今年内必须全面淘汰木支柱、金属摩擦式支柱。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道尽可能布置在岩石巷道中,减少后期维护工程量。掘进巷道采用光面爆破技术,推广喷锚、锚杆、工字钢等永久支护方式,全面推广绞接顶梁前探临时支护。
  
  加强电力等保证要素的建设。供电部门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在古叙矿区现有区域变电站基本完善的情况下,加快区域变电站到矿井的高压线建设,实现高压动力线到矿,为小煤矿机械化开采及安全生产提供电力保障。
  
  2.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来抓,督促煤矿企业把标准化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过程之中,通过标准化建设,加强现场管理,以质保安,以安促产。今年,所有生产矿井均要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其中通风专业达二级标准),9万吨以上矿井达二级标准。要加强日常检查督促,县上每季度组织普查一次,市上每季度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各县三级、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抓好春节复产、农忙季节事故多发期等重点时段的全员安全培训,强化煤矿职工安全意识,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二是安监部门组织对驻矿煤监员、乡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技能;三是依托有关煤矿安全培训中心,继续督促送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三项岗位人员”,做到全部持证上岗;四是重点组织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今年力争培训1500人。
  
  4.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要配齐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小煤矿必须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与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矿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考核等约束机制,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煤矿、区队和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工作,企业投资人应明确具体管理负责人,落实管理责任,防止管理失控。特别是按安监部门核定采掘头面组织生产,不得私自新开头面,由矿长负责管理;瓦斯排放、水患治理、巷道贯通、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管理;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及放炮管理、瓦斯传感器安设位置及日常维护,由生产(安全生产)矿长负责管理。今后,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对煤矿实施处罚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加强班组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各煤矿企业要将班组建设纳入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班组建设的经验,建立健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基层班组单位,强化基层班组管理,促进安全规章、制度、措施落实到区队、班组和各个岗位;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推进矿区环境的整治和美化,加强安全生产理念和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引导煤矿企业和职工安全理念和安全意识的提升。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完善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安监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做到一般隐患及时发现整改,较大隐患跟踪监控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促整改。
  
  5.严格矿井防治水及汛期安全工作。认真宣传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加强水患调查,完善防排水设施和各项防治措施。对无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或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必须聘请专业的技术机构完成相关水文地质资料,编制防治水措施,指导防治水工作。各煤矿汛期要做好防雷电、防洪、防排水安全工作。
  
  6.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指导煤矿企业以粉尘防治为重点,完善防尘系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措施,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进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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