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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减计收入 3.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6、抵免所得税额 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7、加速折旧 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8、免税收入 8.1 国债利息收入 8.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8.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 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 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税源管理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 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2、由市局负责审批 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 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 (2)处长岗 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3)市局主管局长岗 市局主管局长终审 (4)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时限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备案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在CTAIS系统录入纳税人基本资料、减免税种、减免幅(额)度、减免项目及起止时间等。 (2)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 a.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岗位意见 b.发送科长岗审核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相关资料以及综合岗意见 b.签署岗位意见 (4)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减免税 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