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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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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审计报告;
  
  i、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抵免所得税额
  
  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一百条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设备供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加速折旧
  
  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c、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d、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 购进软件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免税收入
  
  8.1 国债利息收入
  
  (1)业务概述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条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业务概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相关证明资料;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业务概述
  
  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非营利组织登记相关证明;
  
  d、免税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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