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10]0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213号,见附件)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贯彻实施<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贯彻实施《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方案

  
  放射卫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历来受到国家和本市的高度重视。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区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本市卫生部门不断加强放射卫生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场所辐射防护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并依据职责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较好地维护了放射工作人员和医疗就诊者的健康权益。
  
  随着辐射技术在医学、工业、科研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对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队伍的能力要求日益提高。为加强本市放射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撑队伍的能力建设,进一步做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213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以提高本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放射卫生队伍。
  
  二、目标及任务
  
  (一)主要目标
  
  到2012年,建立和完善本市放射卫生培训点,组织培训师资队伍,对本市放射卫生管理干部和技术支撑队伍骨干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进一步优化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全面提高本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开展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全面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
  
  2、开展放射卫生专业技术和专业理论培训,全面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3、依托卫生部放射卫生培训基地和本市放射卫生教育培训点,形成以需求为导向,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
  
  4、引导和鼓励从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业务骨干。
  
  三、培训点
  
  除卫生部指定的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基地外,市卫生局指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本市放射卫生培训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对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放射卫生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放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专业)的培训工作。
  
  四、培训方式及内容
  
  (一)培训对象
  
  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从事放射卫生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类别
  
  1、组织参加卫生部放射卫生培训基地开展的短期专业技术和实践技能培训、中长期专业技术和实践技能培训、省级放射卫生管理干部培训。
  
  2、组织开展本市放射卫生管理干部和技术支撑队伍骨干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放射卫生专业理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要点。
  
  (三)培训形式
  
  本市培训主要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培训、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将短期集中培训纳入继续教育范畴,参加有关培训的人员可获得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