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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发〔2009〕3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按照国家确定的增长标准,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照福建省统一提高的标准,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
  
  (二)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按照国家确定的增长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调整原在乡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原在乡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民发〔2009〕13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按本市原标准执行。调整对象限于2004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本市原在乡的残疾军人和此前由“在职”改为“在乡”的残疾军人。目前,本市仅有八级因公致残的原在乡残疾军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高于国家2009年新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其余残疾等级均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四)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民发〔2009〕135号文件中关于“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的规定,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六)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以上各项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有关要求
  
  (一)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安排应由本级承担的经费;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下达的2009年抚恤补助经费。
  
  (二)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厦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厦门市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厦门市原在乡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附件1:
  
  厦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抚恤金标准
  
  现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2680
  
  26080
  
  
  
  因公
  
  21960
  
  25250
  
  
  
  因病
  
  21240
  
   24430
  
  
  
  二级
  
  因战
  
  20520
  
   23600
  
  
  
  因公
  
  19440
  
   22360
  
  
  
  因病
  
  18720
  
   21530
  
  
  
  三级
  
  因战
  
  18000
  
   20700
  
  
  
  因公
  
  16920
  
  19460
  
  
  
  因病
  
  15840
  
  18220
  
  
  
  四级
  
  因战
  
  14760
  
  16970
  
  
  
  因公
  
  13320
  
  15320
  
  
  
  因病
  
  12240
  
  14080
  
  
  
  五级
  
  因战
  
  11520
  
  13250
  
  
  
  因公
  
  10080
  
  11590
  
  
  
  因病
  
  9360
  
  10760
  
  
  
  六级
  
  因战
  
  9000
  
  10350
  
  
  
  因公
  
  8520
  
  9800
  
  
  
  因病
  
  7200
  
  8280
  
  
  
  七级
  
  因战
  
  6840
  
  7870
  
  
  
  因公
  
  6120
  
  7040
  
  
  
  八级
  
  因战
  
  4320
  
  4970
  
  
  
  因公
  
  3960
  
  4550
  
  
  
  九级
  
  因战
  
  3600
  
  4140
  
  
  
  因公
  
  2880
  
  3310
  
  
  
  十级
  
  因战
  
  2520
  
  2900
  
  
  
  因公
  
  2160
  
  2480
  
  附件2:
  
  厦门市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
  
  
  
  
  
  
  
  
  
  
  
  原 标 准
  
  福建省提高的标准
  
  新 标 准
  
  备 注
  
  
  
  “三属”定期抚恤金
  
  烈 属
  
  城镇
  
  842
  
  87
  
  城镇
  
  929
  
  
  
  
  
  农村
  
  534
  
  52
  
  农村
  
  58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城镇
  
  820
  
  78
  
  城镇
  
  898
  
  
  
  农村
  
  534
  
  50
  
  农村
  
  584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798
  
  73
  
  城镇
  
  871
  
  
  
  农村
  
  525
  
  48
  
  农村
  
  573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城镇
  
  654
  
  70
  
  城镇
  
  724
  
  
  
  农村
  
  373
  
  70
  
  农村
  
  443
  
  
  
  “两红”生活补助金
  
  在乡红军老战士
  
  
  
  1871
  
  197
  
  
  
  2068
  
  
  
  红军失散人员
  
  城镇
  
  1070
  
  262
  
  城镇
  
  1332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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