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遂宁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和国、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圆满完成全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覆盖全市所有行政管辖区域,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查验收。
  
  (二)工作分工
  
  市政府统一部署全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的总体要求,负责牵头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各区、县自查,督促自查问题的整改,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约谈和问责,汇总上报、通报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奖惩措施。
  
  市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城乡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问责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立项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涉及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备案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安排,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所辖乡(镇)的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开展约谈和问责,包括核查监测图斑,审查用地合法性,依法组织查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时间安排,及时汇总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培训和自查整改阶段(2月8日-5月31日)
  
  市国土资源局将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发放到各县(区),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于5月14日前完成自查,同步实施整改查处,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督查整改阶段(6月1日-6月30日)
  
  作为全省的重点督查对象,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各县(区)的整改情况先行督查,再与市监察局、人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5个县(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督查验收组开展督查和抽查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厅和市督查意见核准相关数据,将所辖各乡(镇)的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约谈、通报阶段(7月1日-8月1日)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5个县(区)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和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确定拟约谈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共同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督促各地开展整改查处工作;通报2009年度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9月30日)
  
  8月15日前,各县(区)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并将工作总结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在各地完成整改查处工作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人事局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联合验收组,适时对5个县(区)进行验收,并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督查、验收组做好验收和抽查工作。对存在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组织整改不力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9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将各县(区)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将全市《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