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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社建[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三)进一步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的体制机制。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各类专项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积极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居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广泛开展院落、楼座、门栋自治及邻居节等睦邻活动,强化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议,增强民主的实效性。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议事协商、民主评议等制度,灵活运用协商议事会、听证会、民情恳谈会等方式,及时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居民接待日、居民论坛、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社区事务,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应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普遍实行社区工作者与居民错时上下班制度,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四、充实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力量
  
  (一)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依法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倡导和支持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依法选举当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党组织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社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鼓励年轻干部、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机关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社区其他优秀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努力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老、中、青”结合的良好局面。
  
  (二)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使用。每个社区的专职工作者应不少于5人,人口规模在2000户以上或地域面积较大的社区,除原有工作力量外可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专门成立社区服务站或工作站,进一步整合基层政府下派的专职工作人员力量,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使用。增加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招聘录用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以民政部门为主进行,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配合实施。各地要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招录机制,规范招聘程序,不断提高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水平。被选任或招聘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大力推动社区管理服务的多方参与
  
  (一)明确城市基层政府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上应尽的职责。城市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承担起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普遍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并以此为依托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一站式”服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和台帐、材料报表,逐步清理和整合政府部门分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
  
  (二)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积极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适当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活动场地等方面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帮助。建立健全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在社区的机构,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运作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通过社区网站、呼叫热线、有线数字电视平台、电子阅览室、信息服务自助终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网式”、“一线式”综合服务。推进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兴办各类社区商业服务网点,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三)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广泛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退役军人、青少年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加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壮大社区工作者力量。建立社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居民就近参加志愿服务,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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