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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社建[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四)发挥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社区物业服务有关事项,支持物业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积极探索业主自治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机制,认真研究物业服务机构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切实维护社区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和激励机制
  
  (一)继续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场所建设。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并做到逐年增加。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解决必要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和配套设施。尚未全部解决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地区,党委政府要继续给予重视支持,通过新建、购买、置换、调节等方式尽快予以解决。新建社区和旧城区改建社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确保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福利、体育彩票筹集的公益金要安排一定数量用于社区福利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建设。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和社区活动场所“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和社区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二)有效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有关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社区办理或需要社区协助办理有关工作时,要按照“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赋予社区相应的权力、人力和财力。要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并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
  
  (三)拓展社区工作者的发展空间。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专职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服务人员的理论和岗位技能培训,及时组织开展新当选或新任社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受训时间每人每年一般不少于20小时,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坚持面向基层、关注一线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从社区培养选拔优秀社区工作者到街道、县级部门工作的力度。积极推选优秀社区工作者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成绩突出、居民满意的社区工作者,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继续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要进一步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改进完善评估方法,努力实现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以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不断提升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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