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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至少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不小于80m2)及电脑、投影仪、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三)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安排,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并公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时间和地点、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第八条 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 2、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3、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4、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5、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 6、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 7、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提出对培训单位的审查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作为初审结果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上述条件,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附件2)进行筛选,淘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确定参加复审的培训机构名单,并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名单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省厅复审,随附申报资料。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创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师及专家顾问对申报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复审,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进行打分。复审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进行,复审地点设在申请培训机构的办公地点,以便实地了解和考察该机构培训条件。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复审机构综合得分以及所在地区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公示名单,并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确定。并统一颁发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布文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统一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可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创业成功率,按规定减免额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在培训专业招(竞)投标时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协议书中确定。补贴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师资力量建设,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为参训学员提供质量优良的创业培训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培训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定点培训机构的标牌,设置“创业培训服务热线”,在教学区域的适当位置公示创业培训的对象条件、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费用补助、申请报名资料及咨询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教学组织和技术要求 (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和《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未办理备案的培训机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