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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将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城市客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五)将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行业资质认证、行业调查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六)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协调,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的职责。
  
  (七)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城市客运业的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运输及城市客运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监督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城市客运管理;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汽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防止污染工作。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六)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
  
  (七)贯彻实施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相关信息。
  
  (八)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城市客运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客运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九)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相关涉外运输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十)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交通稽查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9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挂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后勤管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承担国防运力动员、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内军事行动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交通运输政策;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和信访工作;监督和指导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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