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苏安电[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化工行业、建筑施工、消防、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长江海上与内湖内河、特种设备、民用爆破、海洋渔业、农业机械、非煤矿山、冶金、烟花爆竹、电力、铁路、民航等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五、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
  
  安全生产大检查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
  
  (二)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各级安委会统一部署,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分三个阶段实施: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份,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和整改。
  
  2、部门检查督查阶段。4月30日前,省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行业(领域)进行专业检查和督查,同时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3、政府督查阶段。5月中旬前,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安委会要组织督查组完成对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协调解决,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5月20日前,省安委会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迎接国务院委会督查组对我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市、县(市、区)安委会要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治理的重点内容、目标任务和责任要求,落实带队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扎实做好本企业的自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各地区、各部门既要全面部署、全面检查,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非法违法问题严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各类企业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突出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深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三)治理源头,深入检查。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大型国有和地方重点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勘探和设计的源头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危化品、煤矿、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帐,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并销号;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期限、责任、资金和措施,并加强督导;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未整改销号之前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大检查总结报告请于6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