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重点项目三年集中建设攻坚活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廉政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规范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工程建设综合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基建程序、财经纪律,实行监管工作同步进入、同步检查、同步审计、全程监管,建设廉洁工程。加强建设资金和征地征迁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实行建设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步骤
  
  集中攻坚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启动、夯实基础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业主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制订集中攻坚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围绕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造价控制和廉政建设,全面开展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三年集中攻坚活动夯实基础。阶段目标任务是: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和目标考核机制有效建立;建设用地、地材、炸材、施工用电、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到位,征地拆迁补偿到位,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进度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建设得到加强,人员、经费、设备保障到位;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管理责任落实,管理工作到位;确保2010年计划完工项目按期建成,确保2011年计划完工项目在2010年达到70%的工程形象进度并到位相应资金,确保2012年计划完工项目在2010年上半年全部交付土地并实现全线施工,在2010年达到30%的工程形象进度并到位相应资金。
  
  (二)巩固提高、重点突破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业主要在2010年攻坚活动的基础上,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破解难题、及时纠偏、巩固提高。阶段目标任务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一步强化管理和保障工作,及时破解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特别是特长隧道、特大桥梁的技术、进度、质量和安全保障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2011年计划完工项目按期建成,确保2012年完工项目在2011年达到70%的工程形象进度并到位相应资金。
  
  (三)决战决胜、实现目标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业主要进一步集中力量,再接再厉,全力以赴打好攻坚战,确保实现四川交通建设跨越发展、上大台阶的目标。阶段目标任务是:确保2012年计划通车项目按期建成并到位相应资金,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3800公里,建成12条高速公路进出川大通道,建设项目安全优质,建设队伍廉洁高效。
  
  五、保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省市、部门、政企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省政府交通建设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推进情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和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有关市(州)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落实领导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做好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相关工作。项目业主要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作用,强化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设计保障体系、施工保证体系和监理控制体系高效运转,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处于受控状态。
  
  (二)责任落实机制。市(州)政府是辖区内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对项目建设承担主要管理和保障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承担具体管理责任。交通运输厅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统一规划、项目管理、计划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及时下达目标进度计划,组织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文化厅、审计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地震局、省电力公司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协调服务,落实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完成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工作事项。
  
  (三)要素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业主、从业单位要加强力量、创新工作,为集中攻坚活动提供要素保障。市(州)政府负责交通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地材、炸材、施工用电、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在建设用地保障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按项目进度要求,及时保障交通建设项目用地;在地材保障方面,要组织协调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划定专门料场或实行县级政府指导定价的方式引导已拍卖料场的砂石材料合理定价,保障交通建设对砂石等地材的需求;在炸材保障方面,要组织公安部门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协调保证炸药供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严禁强行代爆破作业或代建炸药库;在施工用电保障方面,要协调电力企业统筹规划设计电力线路,提前实施涉及交通建设项目用电的线路和设施,及时保障施工电力供应,降低用电成本;在建设环境保障方面,要组织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县、乡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治安问题,避免人为阻工延误工期,坚决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督,组织技术攻关和设计创新,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技术保障。项目投资人和项目法人要确保按计划进度要求及时到位资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